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805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56074321018053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560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个诚信考核周期届满,且已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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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须申请表格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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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从业资格证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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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身份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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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驾驶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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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诚信考核标贴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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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正 )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并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发展。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0515-852752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东台市纪委监委第九纪监组0515-6989172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