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东台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6659P400011701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东台市城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6659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证照分离
  • 告知承诺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提供)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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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类处理方式及能力说明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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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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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送达 0工作日 ⑴网上送达: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⑵窗口签收: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文书送达回证
2 决定 1工作日 后台审批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意见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书
3 书面审查 0工作日 ⑴ 受理后,后台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⑵ 审查不通过,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 受理 0工作日 受理人员应初步查看网上或纸质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符合规定,给申请人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规定,电话或当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受理通知书
5 申请 0工作日 ⑴ 申请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或窗口获取申请表,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代办、网上申请(网址http://ycdt.jszwfw.gov.cn/)、邮寄(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或云柜)、窗口申请(城管局窗口)”中的任一种进行申请。 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5275211;信件: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城管局窗口;电子邮件:dtcgjsp@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5284288(城管局)、0515-85275270(政务中心)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5275211;信件: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城管局窗口;电子邮件:dtcgjsp@163.com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5284288(城管局)、0515-85275270(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