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321009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路(永宁汽车城南)车辆管理分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 大厅窗口/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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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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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摩托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35元/面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低速货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40元/副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15元/本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汽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100元/副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挂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50元/面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40元/副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
审批结果样本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52985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529852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75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