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321009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分中心车辆管理分中心(综合窗口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路(永宁汽车城南))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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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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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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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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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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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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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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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受理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审核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3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核发校车标牌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52985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96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