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2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321009024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1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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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受理 |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审核 |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办结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接收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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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529824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