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4000115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实行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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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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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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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设依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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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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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含电子图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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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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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公示、听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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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意见(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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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选址论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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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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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踏勘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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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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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地形测绘图、立项资料 | 报规划办审核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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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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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8000323、6800032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00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