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4000715001006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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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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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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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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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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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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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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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统一服务热线:965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00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