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东台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680024000123001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68002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综合窗口(C区27-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汇总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521904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9049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综合窗口(C区27-29)
咨询方式
  • 0515-8521904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