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东台市

0

到现场次数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7678X400012201100005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东台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7678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 政务中心二楼 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E27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见申请表说明

查看更多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见申请表说明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办结 0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办结
2 审批 0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同意;不同意
3 审核 1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通过;不通过
4 受理 0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受理;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注销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68000699信件: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27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5-8527527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 政务中心二楼 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E27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5-68000699信件: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27号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5-85275270;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