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3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7678X400103300100003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7678X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 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512办公室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参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年11月10日)第五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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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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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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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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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材料齐全、真实、合规 |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符合相关审批要求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批复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6800069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75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