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0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MB1807703L400103004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MB1807703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二楼税务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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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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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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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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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反馈 | 0工作日 | 反馈办理结果。 |
2 | 办理 | 1工作日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
3 | 受理 | 0工作日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东台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税务窗口; 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15-9688877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现场投诉,地址: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东台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税务窗口; 电话投诉,联系电话: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