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
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意见的规定。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7〕90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50%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查、设区市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清单》第60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