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刑停止抚恤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待遇审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432102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金海东路12号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分中心 大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原先享受伤残抚恤待遇;2.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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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评残材料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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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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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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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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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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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军人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残疾军人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5398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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