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84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320109084002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安全评估 |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作业单位与作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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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燃放作业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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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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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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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3 | 批准签发 | 0.3工作日 |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 4 | 办结 | 0.2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焰火燃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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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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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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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咨询方式 | 05158529824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