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东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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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7202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338813121P4321072020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东台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338813121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内容真实,材料齐全;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521212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3021,东台市金海中路9号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521212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3021,东台市金海中路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