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621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80024322023621001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C区27-29)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还必须经过初次鉴定。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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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 3 | 办结 | 0.5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68009963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5212451 |